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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光电技术协会 章程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0日      来自:本站      发布者:管理员      分享到: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光电技术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Optoelectronic Technology Association(缩写GOTA)。

 

第二条  广东省光电技术协会是由广东省内从事光电设计生产科研教学检测销售等企事业单位及从事光电研究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方针,团结全省从事光电产品学者、专家和设计、生产、科研、教学、检测、销售等企事业单位等,通过产、学、研、资、用、介相结合推动光电技术和光电产业高度融合为我省光电技术水平及产业升级提供支撑协会积极搭建广东省光电技术展示平台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为政府决策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技术支持为推动全省光电技术普及及产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的住所在广东广州市河区五 373 之 1 号五山科技广场 C  C513A 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参与广东省或国家科学技术政策、科学发展政策的制订和决策工作;

(二研究探索光技术的发展方向和模式,向省提出决策建议;

(三)举办光电技术交流、学术交流、展示展览等各类活动和信息服务;

(四)推广新技术,促进科学技术产品化;

(五充分发挥技术引领作用,为行业提供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检测认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或检测标准编制和审核等服务;

(六积极与国内外有关组织交流合作,收集相关产业技术信息资料,为会员提供技术、市场等相关信息;

(七为会员申报国家、省级科技产业项目等并提供咨询服务;

(八组织或推荐专家承担国家、广东省光电技术领域的科技项目、专项调查及论证服务;

(九)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社会服务。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第十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申请入本会应当拥本会章程有加入会意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团体章程;

(二)从事光电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以及配套的企业单位;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优先承接本会各类光电产品开发、研究及市场资源配置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  负责人当遵守律、法和章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0%。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专业有一定的权威性、影响力;

(三)拥护本会章程;

 

第三十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一)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二)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 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会长认为必要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长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  本会会或法代表人出决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  长在事会导下展工作使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 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应当《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內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秘书长单位、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3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千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千元;

 

第四  的收入其使用况应当定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

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予以退并要国家会计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五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 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十一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围绕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赋予的基本任务和重点任务开展工作,保证本会正确政治方向。

 

第六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本会构党的指具备分支机构,督促其及时建立党组织。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列席本会的理事会会议。

 

第六十三条  在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时,本会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办理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做好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向社会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未及时清算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九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十一  程经○二○年二月二九日会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